Article 33

Amended

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围绕本省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开展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推广机构、高等学校、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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