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深化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提高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创新和服务能力。

支持开发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带动行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享受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力量创办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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