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一,大型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高新技术企业按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税务主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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