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农业科学技术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发展现代农业。

加强农业适用技术培训,完善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农村科技信息化服务体系,发挥县乡村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和农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建设。

开展科学技术扶贫,鼓励、引导科学技术资源和科学技术人员向贫困地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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