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Chapter 2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产业化Article 18Amended鼓励省内外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依法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二年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