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Chapter 4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Article 28Repealed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收费标准由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行政部门审核,省政府审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学费和举办企业、从事社会服务等收入主要用于自身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与克扣。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