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州、县(自治县)财政、审计、监察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违规收取或者摊派费用。不得用义务教育经费抵顶配套资金。

州、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勤俭办教育,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和实行义务教育经费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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