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和区、县及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主任或者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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