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也应定期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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