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盗用供水的,除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外,处补缴供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转供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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