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草畜平衡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测定和评估天然草原的利用状况;

(二)测算饲草饲料总量,即当年天然草原、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以及其他来源的饲草饲料数量之和;

(三)核查牲畜数量。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