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乡级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目标任务书。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草畜平衡责任书,载明以下事项: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草畜平衡管理档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