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保护规范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场所。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和民族团结,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婚姻家庭,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