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和委员会主任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蒙古族所占比例应略高于蒙古族在全县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其他民族人员也应当有一定的比例。
自治县县长由蒙古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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