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承办单位对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作如下处理:
(一)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抄送人大常委会;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交办的期限办结,最迟应当在接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三)对人大常委会认为办理不当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接到重新办理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办理,承办单位负责人对办理情况的事实和结论,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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