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五)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六)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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