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人民防空警报发放由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组织实施:

(一)平时每年选择固定时间进行人民防空警报试鸣,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并在试鸣前五日发布公告;

(二)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的,经福州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决定后实施;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需要发放警报信号的,由事件发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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