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化石,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收购、销售重点保护化石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三)销售未贴有标识的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四)未在指定的场所销售非重点保护化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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