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无证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经营(加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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