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领导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路产。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交通部门进行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民自治组织进行村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