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和擅自启动、改装、移动、拆除、覆盖燃气设施及其标志;

(二)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料;

(三)利用和依附燃气设施拉绳挂物或进行牵拉作业;

(四)将燃气管道悬空或砌入建筑物和隔墙内;

(五)在燃气设施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向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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