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对在法律援助中出具虚假经济困难证明或者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应当出具而未依法出具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
村(居)民委员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受援人以隐瞒、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追缴相关法律援助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