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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