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应当依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不能明确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可以参考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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