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拆除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利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