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从事养殖或者组织旅游、垂钓等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