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予以查封、扣押采出的矿产品和生产设施,强制填封井(硐)口。

(二)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三)对违法行为人隐匿、转移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的行为,可能妨碍行政处罚执行的可以查封、扣押与处罚数额相当的矿产品。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封、扣押生产设施以及其他财物时,应当送达查封或者扣押财物通知书,并向违法行为人出具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