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一)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地、林木权属凭证;
(三)县以上林业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设计;
(四)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和地面附着物说明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签订的补偿协议书;
(六)需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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