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三)以国家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推荐、宣传商品或者服务;

(四)含有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

(六)贬低同类商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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