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申请,故意拖延、刁难,不予办理的;

(二)违反规定或规划批准各类申请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城市道路严重损坏的;

(四)不文明执法,滥施处罚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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