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退;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机动车在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以外的人行道上行驶、停放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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