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清除或者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改变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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