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桥涵敷设管线。确需敷设的,应当提供原桥涵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桥涵改建、扩建或者维修需要时,敷设单位应当在要求限期内自行拆除或者迁移其敷设的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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