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产权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窨井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缺失时,产权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正位或者补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立即设置危险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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