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Article 13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帮助对口支援的民族乡、民族村制定经济发展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加强资金扶助,提供信息、科技、销售等方面的服务,指导民族乡、民族村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主导产业,不断改善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支援民族乡、民族村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