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内陆非机动渔业船舶(含竹排筏),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二)内陆机动渔业船舶和海洋非机动渔业船舶,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三)442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184千瓦(250马力)以上442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44.1千瓦(60马力)以上184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六)8.8千瓦(12马力)以上44.1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七)8.8千瓦以下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每作业单位处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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