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地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移动铁路运输设施,设备,以及标桩、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二)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三)摆设摊点从事集市贸易;
(四)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五)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六)其他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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