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应征公民服役期间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原租赁的公房,在履行租赁合同、按时交纳租金的情况下,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拆迁补偿安置时,应当计入家庭人数;
(三)入伍前是农村居民的,原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同等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四)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其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六)入伍前办理的各类执照,服兵役期间免予年检,执照有效期按义务兵服役期顺延;
(七)在赈灾、扶贫救济时,同等条件下对其家属优先照顾;
(八)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规定筹资筹劳的,应当照顾其家庭;
(九)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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