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应征入伍的公民,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学杂费的剩余部分;入伍前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录取学校应当保留其录取资格;退出现役后二年内准予其复(入)学,并在学费、升学、调整专业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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