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的;
(二)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以及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食品袋和垃圾袋;
(三)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
当事人拒不改正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与产生环境污染相关的物品;拒不改正第(三)项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施工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