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在集贸市场组织以工商管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市场管理和建设中的问题。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