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县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由一名负责人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由一名副主任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