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管理权限向市和区、县(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能源购入与消费情况;(二)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三)主要耗能设备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四)节能效益分析与节能措施;(五)其他用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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