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地进行登记,核发所有权、使用权证。

草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自治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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