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牲畜饲养量超过核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实现草畜平衡:

(一)扩大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种植面积;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优化畜群结构,提高牲畜出栏率;

(四)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增加放牧草原面积;

(五)运用先进实用畜牧技术,提高饲草饲料的转化率;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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