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等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放牧、乱垦滥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