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挖采沙石、取土、淘金对河道造成不利影响的,属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四)存放物资、设备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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