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及相应的技术力量;

(三)有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等设施;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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