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企业事业单位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个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不致影响该单位全面生产的,也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决定:

(一)区或者区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的单个污染源,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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