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Repealed

单位和个人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有劝阻、制止或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直接或通过监护人向侵权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侵权发生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投诉或请求保护。

禁止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人打击报复。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5